中華民國貪污教戰守策 - 由陳水扁二次金改案判決書得到的啟示
免責聲明:本教戰守策之內容,僅適用於中華民國。若於中華民國以外區域,按本守策內容行事因而獲罪者,自負其責,與本人無關。閱讀本守策的人士,須自行承擔風險。
台北地方法院十一月五日宣判二次金改案結果,陳水扁獲判無罪。吾觀判決書內容,欣喜若狂。概因判決書內容大開貪污後門,誠為獲利捷徑。吾心有所悟,特著教戰守策二條。凡我中華民國民意代表與公務員,若能循此教戰守策之指示行事,勤勉不懈,則榮華富貴,指日可待。
一、只要事涉法律沒有列舉的職權,就可以收錢。
判決書指出,收賄罪須涉及公務員法定權限範圍之行為。若收錢所辦之事,與你職位之法定職權內容無關,則兩者之間並無對價關係,故不構成收賄罪。
二、虛張聲勢,故作高深,使人誤以為你可以影響決策。
判決書指出,陳水扁延續威權政治思考方式,誤以為自己有干預財政部之權;金融機構負責人基於傳統政商關係想法,誤認總統於金融機構合併權限甚大。雙方之行為皆源於誤解,故不構成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所以當他人問你能不能幫忙某某事時,你要虛張聲勢,故作高深,使其誤以為你的權限可以影響結果。由於我國之政治制度傳統上為專制政治,故一般民眾基於傳統想法,皆有官職愈高者,愈能影響政策的偏見。不能強求民眾了解送錢對象的職權範圍。若雙方都只是誤會一場,就不算有罪。
雖然我從那份判決書中,看到了上述的貪污後門、獲利捷徑,但我個人並不認同這種行為 - 至少在我成為政府官員之前。身為一個普通民眾,我絕不樂意看到有政府官員對我玩這套把戲。
在自由法治國家,法律對人民與政府的態度,持有二種截然相反的立場。對人民而言,法律不禁止之事皆可為之;對政府而言,法律不允許之事不可為之。法律,保障人民權力,限制政府權力。基於這種立法精神,政府官員之行事,若逾越法律所允許的權限範圍,侵害人民權利,便已違背法律。差別僅在於罪名與罪刑之輕重。
我觀陳水扁在此案中錯處有二。一、行事逾越法定權限範圍;此亦為其自承者。二、干涉政策,違背公平競爭原則,使參與金融機構合併案之各關係人,不能在平等的立場上行使個人權力。此案判決無罪之見解,實已損害自由社會之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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