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 2016-05-25

廢止紅十字會法是矯枉過正

首先說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在國際上的關係。提到紅十字會的國際關係,就要提到三件事物。一個是概念性的「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團體,另兩個則是具有正式組織架構的「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和「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IFRC)」。且 ICRC 和 IFRC 是兩個獨立組織,彼此沒有從屬關係。 ICRC、IFRC 以及各地紅十字會三者共同合作推動「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 ICRC 承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屬於「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團體。但受限於 IFRC 的組織章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不是 IFRC 的會員。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說「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根本不被國際紅十字會承認」,顯然他沒有搞懂紅十字會組織間的關係。我也不知道他口中的「國際紅十字會」是哪個。

再說紅十字會法並不是中華民國獨有的法律,各國皆有類似專法。依據國際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的「獨立原則」,各國紅十字會在遵守各國法律時,仍應保有自主性,在任何時候均循紅十字運動之原則行事。這一點是各國紅十字會專法的主要法源。

紅十字會是國際人權法唯一承認有權監管的機構,它的作為往往干涉到各國國內的人權政策。如果沒有專法賦予特權和法律豁免權,它的作為可能會違反國內法律,而使其無法循紅十字運動之原則行事。如此一來,紅十字會就失去了獨立性。同時,也會因抵觸國內法律而被視為非法組織。故會長王清峰說廢除專法形同解散紅十字會。

民進黨想將紅十字會納入人民團體法的規範下。但人民團體法是一個通用性法律,它不能保證紅十字會應有的特權和法律豁免權。那麼國際紅十字運動就不會承認台灣這個掛著紅十字的組織是一個「紅十字會」組織。必須要改變名稱,也不應再用紅十字標誌。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說若是一般人民團體要勸募,必須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要有主管機關許可才行,但《紅十字會法》第29條卻明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向國內外募捐」,這就是兩套標準。

我告訴各位,紅十字會的作為就是要兩套標準。如果紅十字會基於人道救難之使命要進行勸募工作前,還得等政府主管機關許可的話,那它就不叫紅十字會了。紅十字會的想法就是,我就是要按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精神做事,就算國內有重重阻礙,也要達成使命。說直白些,國內政府不應限制或管制我達成人道使命。

補一個募捐例子。先前曾經報導過紅十字會成員阻止民眾捐助物資給其他團體之事。這確實有法源依據,而且就是根據立委李俊俋提到的《公益勸募條例》。假設高雄發生大地震,紅十字會和慈濟都決定向民眾勸募物資救災。依法,民眾應該捐給紅十字會。因為按《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慈濟要先向政府主管機關取得許可,不能自己決定。在慈濟取得政府許可之前,慈濟收下民眾捐助物資是違法勸募。而紅十字會則有《紅十字會法》為依據,不必向任何政府機關申請許可。

更進一步說,如果沒有紅十字會法賦予紅十字會自行發動募捐活動的權利,那麼國際人權組織或 ICRC 有理由懷疑國內政府想藉政府管制手段,限制紅十字會從事人道救助活動、不讓紅十字會干涉國內人權政策。所以從國際人權組織的立場看廢止紅十字會法一事,有人權退步之嫌。立委徐永明說紅十字會勸募要專法,那慈濟是不是也要立一個慈濟法?我的答案是:或許有必要。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和各分會內部有種種弊端,可以檢討改正。但廢止紅十字會法,就是矯枉過正了。

補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