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 2024-07-13

開放源碼程式附加禁止營利的訴訟案例

案例出處「廢土貓大 LogoCat」- 我被告了,原因竟然是我開源的插件 !

「廢土貓大」寫了一個 Minecraft 的插件,他將此插件以 MIT 開放源碼授權釋出,並附加了「禁止營利」的使用條款。 接著,他發現有人架的 Minecraft 伺服器上安裝了他的插件,並以此為賣點向登入此伺服器的玩家收費。 有付費的玩家在此伺服器上就能使用此插件帶來的效果。

我來談談我的看法。

開放源碼不等於禁止營利

我也是開放源碼支持者,看到我個人網站上的文章,就知道我的 code 基本上都是 GPL/LGPL。 但我常常看到不少將開源和禁止營利劃上等號的人。 我必須說開源和禁止營利是兩回事。甚至著作權概念的設計出發點就是為了營利。 所以大多數的開源授權條款,並不禁止使用者的營利行為。

以 GPL/LGPL 為例,還允許使用者必須付費才能要求源碼的情形 (RedHat就是這樣)。 如果在開源條款外加上一條禁止營利,基本上就是變形的開放源碼授權。 遇到像「廢土貓大」這種情形時,你要主張的應該不是著作權侵權,而是違反使用契約的民事侵權行為。

從一般著作案例尋找支持

雖然「開放源碼」的觀念軟體開發圈中行之多年。 但對圈外人來說,特別是法官、檢察官等,仍然是個陌生觀念。 要如何向法律人說明這個案例?

我會嘗試用書籍譬諭程式。 列印書籍贈送或供他人免費取得之行為,譬諭為開源碼行為。 書籍印有禁止出租或轉售附加條款,這兩者歸為營利行為。 那麼禁止營利的開源碼程式,可以視為禁止出租或轉售的贈書。

在此基礎上,我倒是找到了幾條解釋。

一、禁止出租

對於程式著作的出租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60條規定程式著作禁止出租。

著作權法 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具體解釋請看 小說、漫畫或雜誌的出租權 - 著作權筆記, 作者為「章忠信」。

二、禁止轉售

對方的行為比較符合出租而不是轉售。 因為付錢給他的人,並沒有取得著作重製物。 但還是看看主張禁止轉售時,是什麼情形?

贈品轉售違法嗎? 【轉售贈品前不可不知的3種法規】 - 臺灣法律論壇, 作者為「高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盧意祥律師」。

主張禁止轉售又分兩種情形。

二 - 1、著作上有商標

著作權法第59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但當著作上有商標時,可適用商標法。 商標法內容解釋起來很複雜,我直接引用我看到的結論。

附有商標的贈品是沒有在台灣或國外交易流通,而是專門用來「送」消費者的, 那麼,消費者、受贈人或任何拿到這個贈品的人,就不能再轉售,否則就會違法, 而違反商標法是可能有刑事責任的(屬不經告訴人告訴即可偵查、起訴的「非告訴乃論之罪」)。

但一般的個人開發者不會申請商標,也就無從在程式碼上附加商標。

二 - 2、著作上無商標

再看從契約自由原則附加的禁止轉售條款,在民法上如何主張?

民法第412條第1項(附負擔之贈與)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民法第419條(撤銷贈與之方法及效果)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禁止轉售條款」就是「附有負擔」。但受贈人不履行禁止轉售的負擔時, 程式著作權人可以主張使用者不應收費,或禁止他繼續用你的程式。

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不論從出租或轉售,禁止營利的主張確實可以成立。 但關於著作權所有人的利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就不一定成立了。 請看 一般侵權行為(一) - 法律百科, 作者「林意紋」。

看完上文的侵權行為解釋後,回頭來看本案例。

因為開放源碼著作的所有人,通常沒有明確的利益主張。 所以「廢土貓大」很難舉證對方的營利行為造成了多少利益損害。

就算「廢土貓大」真的證明了利益損害。 法律也要再看看對方是否故意以及取得了多少利益。 過失可以免責。而對方就是依此主張免責。

最後結果,開放源碼著作人可以禁止對方使用或繼續營利行為。但通常要不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