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 Copyleft 及 GFDL 兩個名詞的差別
我先前在「Copyleft 與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在部落格寫作上的適用性」一文中闡述了 Copyleft/GFDL 以及 Creative Commons 的關係,以及 Copyleft/GFDL 在部落格寫作上的適用性。不過我自己看了幾遍之後,發現在該文中,常常將 Copyleft 與 GFDL 這兩個詞交替使用,但另一方面又寫到 Creative Commons 的某些授權形式符合 Copyleft 。這就不免讓人容易混淆這幾個詞的內容了。所以我在此說明一下 Copyleft, GFDL 這兩個詞的意義差別。
Copyleft 僅是種概念,基於這個概念而實作的授權條款 (license) 主要有三種,即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 GPL)、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 LGPL) 以及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NU FDL)。(「從 Copyleft 探討著作權體系之發展」, 石運成, 2003, 45頁)
以「體、用」分之,則 Copyleft 為「體」, GFDL 為「用」。以「Object-Oriented」分之,則 Copyleft 是 Class ,而 GFDL 是 Instance 。因此,在大部份場合中, Copyleft/GFDL 這兩個詞是可以交替使用的。
歸類在 (相容於) Copyleft 概念下的著作權授權條款中,以 GNU GPL 與 GNU LGPL 的名氣最大,不過也造成了一些人的誤解,以為 Copyleft = GNU GPL。由於 GNU GPL 與 GNU LGPL 是以電腦軟體程式為著作保護對象,並不適用在其他類型著作上。因此有些人就誤以為 Copyleft 不適用在部落格的創作上。這個誤解,我在「Copyleft 與 GNU Free Document License 在部落格寫作上的適用性」一文中已經澄清過了。同樣在 Creative Commons 網站的說明上,也提到 Creative Commons 是受到 Copyleft 此概念的啟發而提出。在某些方面來看, Creative Commons 的目的是將 Copyleft 的概念,從電腦軟體程式創作擴及到「學術、電影、音樂、攝影、與其他的創意作品」。由於 Creative Commons 中某些授權組合,並不符合 Copyleft 的精神,因此對 Creative Commons 是 Copyleft 概念向其他創作領域擴展的說法,必須有所保留,只能說「在某些方面來看」。
除了 GNU GPL, GNU LGPL 及 GFDL 以外,其它的著作權授權條款的授權內容,只要符合 Copyleft 此概念的精神,則亦可稱其「符合 Copyleft 」,符合 Copyleft 的各種條款,原則上彼此相容,可以替用(在實務上,兩相容條款能否替用,還要看受保護的著作種類而定。因此為避免麻煩,有些作者會同時用兩個相容的授權條款發佈著作,再由著作利用人依其用途決定要採用何種授權條款再發佈。)。而 Copyleft 的概念精神,共認咸為以下兩點:
- 著作仍然保有著作權,但額外加上散佈條款 (distribution license) 賦予使用者合法的使用、修改及再散佈 (包含重製) 的權利。
- 此條款必須附著於複本之上,不可移除。且亦不得以其他不相容的條款取代
其中第二點以 Creative Commons 的說法,即為「ShareAlike」 - 以共用方式分享。「Copyleft 與 GNU Free Document License 在部落格寫作上的適用性」末節的歸類表就是依上述的精神來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