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中的事實與罪行
對未曾接觸法學內容的人而言,通常不理解也不需要區分事實與罪行之差別。因為多數時候只需要知道結果為有罪或無罪就夠了。然而一但開始進行探討,隨著討論內容之深入,其間差異就會漸漸明顯而重要。譬喻而言:距我一公里以外的兩件物體,就算長度差了10公分,我也覺得一樣長;但若那兩物體就在我面前,我就覺得差很多。
為什麼發生了看似同樣的事,有的是罪行、非法行為,有的卻合法呢?此為法學基本課題。
一般人很容易將「事實」和「罪行」混為一談,他們的想法大致是:假設我殺了一個人,亦即發生「殺人事實」時,就是發生了「不守法行為」。然後我們要討論這個不守法行為應否懲罰。然而照上述想法,任何一位軍人在戰鬥行為中射殺敵方軍人的行為就是「不守法行為」。如此又與一般人的常識相違背,常識以為軍人職責在保家衛民,在戰鬥行為中射殺敵方軍人也是基於職責所為,常識不將之視為罪行。
在法學中,事實是客觀的、一個存在或曾經存在過的狀態,是一個描述客觀狀態的敘述。殺人事實如「某甲持槍射擊某乙頭部,導致某乙立即死立」,就是一個曾經存在之客觀狀態的敘述,這是事實。在這樣的敘述中,不存在是非善惡的意義,沒有守法或不守法的屬性區分。
接著我們開始將身份、情境等代入。某甲是否為軍人;某乙是否為軍人;某甲與某乙是否為敵對雙方;雙方是否處於戰鬥狀態等等。法學討論就此展開,在這過程中才會引入是非善惡、道德法律等內容。承上述,當我們將身份、情境等代入後,得到的敘述是「一名軍人持槍抵住一名平民的頭部,並冷血地連開數槍轟爛了平民的頭部」,並獲認可時 - 法官或陪審團依法律內容評判 - 這樣的敘述才是「罪行」。
我們於事後套用法律內容,加以評判構成此一事實的行為是否應該懲罰 (這行為是不守法的、有罪) 。事實歸事實,要經審判後才能決定這是守法行為或不守法行為。換言之,就算某人做了眾人皆曰可殺的行為,只要未經審判,就不能說他的行為是不守法的。當然,道德上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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