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
2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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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2
智慧財產權是否正成為「無效率的財產權」?
在我的碩士論文「從 Copyleft 探討著作權體系的發展」中,第三章是辯駁,第四章才是我個人對智慧財產權的見解及重點。第四章內容若以一言蔽之,即強調應重視一般人「發明」財產權的能力,而非認定只有政府法令所出者才是財產權。
按照芝加哥財產權學派 (依 Hayek (1988) 在「不要命的自負」之用詞,以張五常等學者為代表人物) 的說法,在設立財產權後,可以誘導人們主動進行協商,而降低搜尋與協商之交易成本。此一說法的前提在於,人們必然遵循此一財產權法律而願意進行協商。但若人們不願意遵循此一財產權法律時,則為了維持法律系統的威信,政府必然要增加執行之交易成本。然而在智慧財產權議題之上,我們為了維護政府法令所出的財產權而付出的「執行之交易成本」,依我之見,已經超過訂定此財產權後而省下的「協商之交易成本」。同樣按照芝加哥財產權學派的說法,這是「無效率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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