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廢死 -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我對於廢除死刑議題的觀點。
- 殺人者死,且僅止於此
- 人權非上天賦予之權利
- 人同此心
一、殺人者死,且僅止於此
我對於廢除死刑議題的看法,可以一言蔽之,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劉邦與關中父老之「約法三章」)。
我反對全面廢除死刑,但我認為死刑的範圍只限於殺人罪。故任何非殺人罪之罰則,皆應廢除死刑。例如某些國家對觸犯販毒罪、通姦罪的罪犯處以死刑之事,我認為就應該廢除。檢視我國刑法內容,目前除了殺人罪外,還有數十條罪名的罰則中有死刑。這些項目就應該廢除。 (軍法中的死刑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中)
雖然我認為殺人罪的罰則中應包含死刑,但不應存在惟一死刑。應就罪犯之動機與事由,斟酌量刑。不可輕易判處死刑。而且死刑犯也應有上訴的權利。
二、人權非上天賦予之權利
儘管洛克的天賦人權說深植人心,但就歷史、經濟學、法學甚至自然科學等立場觀之,這句話都不是一項事實。在我看來,「天賦人權」這句話更像是「阿彌陀佛」和「反清復明」,是一句口號、一個動機。它的目的是為了覆蓋君權神授的思想,驅使人民起而爭取平等權利。 追根究柢,「人權」是用鮮血和頭顱爭取來的;從來不是上帝賦予的。
今時今日,有關人民權利的內容,皆已載入法律之中,透過法律實行。而法律之所以能實行,又有賴於相應的懲罰與獎勵。一項沒有懲罰的法律,沒人會遵守;與其相關的權利也就不可能實現。
對於人權中的種種項目,例如財產權、生命權等,我皆以社會契約視之。我尊重你的財產權,是因為我希望你也尊重我的財產權;我尊重你的生命,是因為我希望你也尊重我的生命。反過來說,如果你不尊重他人生命殺了別人,我就不會尊重你的生命權。此時以死刑作為懲罰也是合理的選項之一。
我個人並不反對被害者家屬寬恕加害者的事,但那是私事。就法律體系來看,一但有人違背了人權契約中的預期行為,就會造成社會關係的裂隙,動搖法律體系的權威。為了修護社會關係、維繫社會體系,就必須有符合比例的懲罰。是以為了維護生命權,就不能輕言廢除死刑。
三、人同此心
人之所以為人,之所以有倫理道德,在於人有「同理心」。「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自己不想承受的事,我就不應該施加於他人之上。 若我看到有人因細故被殺,我就會感到心驚膽寒。因為我的內心會轉換角色,把自己代入被害者,擔心自己有一天也會遭受同樣的事情。為了避免自己遭受的這種事,我們都同意生命權之重要性。
但若我反過來將自己的角色代入為加害者時,我卻會感受到加害者漠視生命的心態,為此而心寒。既然加害者漠視生命,那麼當我心與其心同化時,也會以漠視生命的態度看待他。故而我將不會為了處死他而感到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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