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知「法律」的本質
守法是國民的義務嗎?守法是天經地義的,還是可以選擇的呢?
其實在中國道家與西方經濟學中,對法律這玩意就已經有相當深入的科學性探討 (道家原本就是在禮法崩壞之際發展出來的系統性理論;經濟學在一百多年前還是屬於道德科學或法學科目) 。雖然法律也有「規律」的概念,但它絕不是客觀規律、不是任何物理學運動規律。法律純然是主觀性概念之人為產物,法律的內容從來不是天經地義。嘛,有些人認為所有「規律」都是客觀的、天經地義。在那些人眼中,光講出「法律的內容從來不是天經地義」就是反動分子。
在我看來,要真正認真地思考什麼是法律,就要先釐清什麼是天經地義的客觀規律,什麼是人的規律。
先談為什麼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規律是「客觀規律」。那是因為對於一項「客觀規律」,我們不能再解釋的更多了。既便是一位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也只能解釋一實在個體如何依循客觀規律運動,而不能再繼續解釋這實在個體為何要依客觀規律運動 (只能說理所當然) ,也不能解釋為何存在客觀規律 (因為它就在那裡) 。
因為任何實在個體都必須遵循客觀規律。當我們認為守法是理所當然時,就已經認定法律是客觀規律。
同理,沒有任何客觀規律可選擇性地遵循。當我們認為法律不是客觀規律而是人的規律時,就必須接受守法是可選擇性的行為。
是以當我們想認真思考什麼是法律時,就要先認知法律的本質,要先釐清什麼是客觀規律,什麼是人的規律。我以為這是法學研究的科學基礎。如果把行為規範當作一種客觀規律,那麼我們就會認為人的行為必須符合規律運作,如同實在個體必須依循客觀規律運作一般。然而,對納粹來說,屠殺猶大人是符合規律的行為;對共產主義者而言,發動階級鬥爭也是符合規律的行為。對他們而言,他們的行為都是符合「歷史規律」、「客觀規律」的。這就是不釐清客觀規律與人的規律,導致盲從規律而產生之禍害。
當代主流的法學思想,如分析法學、自然法學、經濟分析法學、社會學法學等等,都在此一基礎之上發展。它們皆認為守法或違法都是一種選擇,是人衡量一己利害後之作為。
既然如此,那又為何會分出如此多種法學理論?我主要看到之差異在解釋方法與執法心態。而解釋方法與執法心態似乎時常嚴不可分。我們是要令人的規律同客觀規律一般黑白分明且不可違抗呢?還是認為人的規律不會是客觀規律,所以必定存在一大片灰色地帶呢?有時候不同法學觀點在同一案例上的結論會趨於一致,有時又會背道而馳。或許,連信服何種法學觀點,也是研究者基於已身心態所作的利害選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