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自由軟體」賦予明確定義的理由
本文是我在自由軟體技術交流網,於《高等教育數學開放原碼軟體的發展》討論串的發言內容。
自由軟體/開放源碼軟體推行了這麼久,這兩個名詞已經成為專有名詞,而不是一般望文生義的名詞。舉個例子來說。當我說某軟體是自由軟體或開放源碼軟體時,人們腦中就會浮現一幅圖像,顯示這套軟體是他可以修改以及再散佈(含商業用途)而不需再額外取得其他授權。
YungLee 一直把自由軟體、開放源碼軟體當成一般性名詞在使用。事實上,YungLee 的說法放到國際上也說不通。只要 YungLee 到 FSF 或 OSI 把 free software 或 open-source software 當一般名詞發言,一樣會被糾正。
Free software 和 Open-source software 打從一開始,就是基於法律問題而產生的名詞。它們是為了明確表達使用者在法律上被授權的使用範圍而產生的專有名詞,甚至是一種法律術語。為達明確表達之目的,我們必須十分嚴謹地依照 license 的內容界定軟體的法律意義。依照 Free software 的說明來看,只有採用 Copyleft, BSD-style license 或 Public domain 這三種授權才具「自由軟體」的法律意義。只有採用經 OSI 背書之 license 的軟體,才具「開放源碼軟體」的法律意義。
在智慧財產權之主張範圍浮濫擴張、爭訟四起之今日。為避免陷使用者於不義,更為了讓使用者在使用所謂「自由軟體」或「開放源碼軟體」前不必先請個律師解釋授權範圍,我們必須為「自由軟體」或「開放源碼軟體」塑造一個清楚明晰的形象。讓使用者一看到這個名詞就知道他可以使用的範圍有多大,可以讓他安心使用。
以我為例,基本上我只要一看到 license 不是 GPL, BSD-style, Apache 時,我就不會再看第二眼。因為連我這個以 copyleft 為主題寫碩士論文的人,都沒那種精力去一條條解讀那些自定 license 的內容。
如果突然來了套軟體,自稱是開放源碼軟體,但實際上並不符合專有定義。結果使用者修改並拿去賣錢時,才知道這樣是侵權的,豈非有陷人於罪之嫌。
這不只是一個單純的名詞定義與解釋問題,重要的是牽涉到法律問題,關係到使用者會不會吃上官司。所以必須嚴格定義才行。
補充內容
回應 YungLee 的意見。YungLee說「他的版權宣告在法律上與 FSF 版權宣告同一位階」。他搞錯重點了。不論 BSD, GPL, 或是專屬授權等等,任何著作權宣告的位階都是相同的,我們看的是授權範圍。
我一開始就說「當我說某軟體是自由軟體或開放源碼軟體時,人們腦中就會浮現一幅圖像,顯示這套軟體是他可以修改以及再散佈(含商業用途)而不需再額外取得其他授權。」
這段話試圖表達「自由軟體」的意義是一種「社會認知」、「一般的公眾認知」。「社會認知」也是一種法律術語,它可影嚮法官審判時的「裁量」。如果自由軟體的意義是一種社會認知,那麼在法庭上,它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
舉例來說,若甲公司發表了一套軟體並宣稱是自由軟體,但license中有一條但書: 非商業用途。我看到這軟體宣稱是「自由軟體」,但沒仔細閱讀完license。若我依社會認知將這軟體使用於商業用途而被甲公司控告侵權時,則法官可依社會認知進行裁量,判決我無罪,並要求甲公司應修改其 license 內容或是移除自由軟體等字眼以「符合社會認知」。
但是社會認知脆弱且易變。要讓自由軟體可以成為一種社會認知,就必須讓一般大眾可以明確表達其意義,愈明確愈好。如果大家的解釋都不一樣,那就不構成社會認知了。以軟體的商業用途為例,如果甲說「自由軟體可以不經特定授權用於商業用途」、乙說「自由軟體不能用於商業用途」,則自由軟體的意義就不構成社會認知了。
經過十幾年來的努力, Free Software 和自由軟體正跨出FS/OOS社群的小圈子,面向一般大眾逐漸形成「社會認知」。當自由軟體成為更普遍的社會認知時,則我知道某軟體宣稱是「自由軟體」時,我可以根本不管它是否為 GPL licensed 便可修改及使用於商業用途,不慮侵權。
這是我一直在努力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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