迂迴生產過程深化對 Copyleft 與著作權體系之影嚮
在著作權的發展歷史中,迂迴生產過程之結構深化,一再地衝擊與引導著作權的發展腳步。近二十年來的發展,更揭示生產過程之結構深化,已將著作權的發展腳步推到轉折點。具體而言,資訊系統與電腦網路之普及,促使我們重新思考著作權的內容。
在著作權的發展歷史中,迂迴生產過程之結構深化 (生產技術之創新即為一種結構深化) ,一再地衝擊與引導著作權的發展腳步。近二十年來的發展,更揭示生產過程之結構深化,已將著作權的發展腳步推到轉折點。具體而言,資訊系統與電腦網路之普及,促使我們重新思考著作權的內容。從使用者的立場來看,各種資訊儲存與分享方式,例如 P2P 分享,顯示有更多的使用者可自行進行重製動作,並以更低廉的代價取得更多的資訊。過去著重於重製權保障的著作權傳統,是否仍應維持?而自由軟體與開放源碼運動,則從創作者內部,傳達出對著作權傳統的改革之聲。因為著作權保護範圍愈大,將提高利用他人著作之成本,而妨礙新的創作。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與普及,在實務界與學術界中,逐漸興起一股衝擊現有著作權法體系之運動,其中最有名的是 Copyleft 概念。 Copyleft 的特點在於,作者仍然保有著作之著作權,但額外加上散佈條款賦予使用者合法使用、修改及再散佈的權利。且此條款必須附著於複本之上,不可移除。亦不得以其他不相容的條款取代。 Copyleft 基本上是一種不管制重製行為的著作權觀點,其認為著作之重製、修改與散佈等行為不需取得特定授權,且鼓勵這些行為,因其認為這些行為有利於產生更多創作。不似傳統著作權傾向嚴格地限制這些行為。
從社會層面, Raymond (2001) 指出,自由軟體運動所帶來的真正革新,是社會性的而非科技性的。它發展出嶄新的、開放的社會行為,將原本的觀念、想法與創作之形成方式,從封閉性模式轉變成開放性模式。
回到經濟層面。經濟學者 Hurt 與 Schuchman (1966) 注意到,隨著技術進步、分工專業化,進行重製行為非常地容易,而主張由政府賦予排他的保護,以免競爭行為導致無人從事出版事業。但此結論並不正確。此外, Coase (1937, 1960) 的研究,再次吸引學者注意到財產權具有引導資源投入生產過程的作用。然而學者普遍著眼於制度面的影嚮,而忽略了生產結構的影嚮,亦忽視了商人發明財產權的能力。
擴大著作權保範範圍立論中,一個普遍謬誤在於,崇尚作者的創作知識,而鄙視商人的商業知識。(Hayek, 1993) 倘若沒有人具有使創作跨越時間與空間的知識,亦即重製、儲存及運輸等等商業知識,則任何創作在完成的瞬間便即消逝,除了直接滿足創作者個人的需求外,完全無法為其他人帶來價值。在思考著作權問題時,我們不能只看到作者創作時的辛勞,而無視商人為發掘商業知識所投入的精力。
以重製工具為例說明迂迴生產過程之結構深化如何影嚮交易成本與財產權發明。隨著迂迴生產過程之結構深化,更多人能以更便宜的價格取得重製工具,使得維持重製權的交易成本提高。影嚮所及,降低了重製方式所能獲得的利潤,也降低了重製權的可行性。這意味著,欲透過知識創作獲利的人們,必須要發明更多有利的交易方式,亦即發明更具可行性的財產權。「選擇最適當交易方式的人,亦即掌握最適交易方式之知識者,才能獲得最大利潤」(石運成, 2003)
舉例來說,在 IBM 浴火重生的故事中, IBM 找到比販售軟體使用權更有利的交易方式,亦即販售軟體服務,方能成就其再造功業。在臺灣, KTV 業者找到不依靠販售音樂軟體 (音樂軟體指含有著作內容的影帶、光碟等載體) 而能獲利的方式,甚至促使 KTV 業者投資唱片出版。
在資訊應用科技尚未普及,而電腦網路方萌芽之際, Richard Stallman 為了宣揚其知識創作理念,而大膽地發明 Copyleft 概念。在生產結構深化之推波助瀾下, Copyleft 為走到轉折點上的著作權發展腳步,展示了一條嶄新的道路。現在,不只商人要找出新的獲利方式,創作者也應當認真考慮找尋新的合作夥伴與合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