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 2007-05-05

為「自由軟體」賦予明確定義的理由

本文是我在自由軟體技術交流網,於《高等教育數學開放原碼軟體的發展》討論串的發言內容。

自由軟體/開放源碼軟體推行了這麼久,這兩個名詞已經成為專有名詞,而不是一般望文生義的名詞。舉個例子來說。當我說某軟體是自由軟體或開放源碼軟體時,人們腦中就會浮現一幅圖像,顯示這套軟體是他可以修改以及再散佈(含商業用途)而不需再額外取得其他授權。

YungLee 一直把自由軟體、開放源碼軟體當成一般性名詞在使用。事實上,YungLee 的說法放到國際上也說不通。只要 YungLee 到 FSFOSI 把 free software 或 open-source software 當一般名詞發言,一樣會被糾正。

Free software 和 Open-source software 打從一開始,就是基於法律問題而產生的名詞。它們是為了明確表達使用者在法律上被授權的使用範圍而產生的專有名詞,甚至是一種法律術語。為達明確表達之目的,我們必須十分嚴謹地依照 license 的內容界定軟體的法律意義。依照 Free software 的說明來看,只有採用 Copyleft, BSD-style license 或 Public domain 這三種授權才具「自由軟體」的法律意義。只有採用經 OSI 背書之 license 的軟體,才具「開放源碼軟體」的法律意義。

在智慧財產權之主張範圍浮濫擴張、爭訟四起之今日。為避免陷使用者於不義,更為了讓使用者在使用所謂「自由軟體」或「開放源碼軟體」前不必先請個律師解釋授權範圍,我們必須為「自由軟體」或「開放源碼軟體」塑造一個清楚明晰的形象。讓使用者一看到這個名詞就知道他可以使用的範圍有多大,可以讓他安心使用。

以我為例,基本上我只要一看到 license 不是 GPL, BSD-style, Apache 時,我就不會再看第二眼。因為連我這個以 copyleft 為主題寫碩士論文的人,都沒那種精力去一條條解讀那些自定 license 的內容。

如果突然來了套軟體,自稱是開放源碼軟體,但實際上並不符合專有定義。結果使用者修改並拿去賣錢時,才知道這樣是侵權的,豈非有陷人於罪之嫌。

這不只是一個單純的名詞定義與解釋問題,重要的是牽涉到法律問題,關係到使用者會不會吃上官司。所以必須嚴格定義才行。


補充內容

回應 YungLee 的意見。YungLee說「他的版權宣告在法律上與 FSF 版權宣告同一位階」。他搞錯重點了。不論 BSD, GPL, 或是專屬授權等等,任何著作權宣告的位階都是相同的,我們看的是授權範圍。

我一開始就說「當我說某軟體是自由軟體或開放源碼軟體時,人們腦中就會浮現一幅圖像,顯示這套軟體是他可以修改以及再散佈(含商業用途)而不需再額外取得其他授權。」

這段話試圖表達「自由軟體」的意義是一種「社會認知」、「一般的公眾認知」。「社會認知」也是一種法律術語,它可影嚮法官審判時的「裁量」。如果自由軟體的意義是一種社會認知,那麼在法庭上,它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

舉例來說,若甲公司發表了一套軟體並宣稱是自由軟體,但license中有一條但書: 非商業用途。我看到這軟體宣稱是「自由軟體」,但沒仔細閱讀完license。若我依社會認知將這軟體使用於商業用途而被甲公司控告侵權時,則法官可依社會認知進行裁量,判決我無罪,並要求甲公司應修改其 license 內容或是移除自由軟體等字眼以「符合社會認知」

但是社會認知脆弱且易變。要讓自由軟體可以成為一種社會認知,就必須讓一般大眾可以明確表達其意義,愈明確愈好。如果大家的解釋都不一樣,那就不構成社會認知了。以軟體的商業用途為例,如果甲說「自由軟體可以不經特定授權用於商業用途」、乙說「自由軟體不能用於商業用途」,則自由軟體的意義就不構成社會認知了。

經過十幾年來的努力, Free Software 和自由軟體正跨出FS/OOS社群的小圈子,面向一般大眾逐漸形成「社會認知」。當自由軟體成為更普遍的社會認知時,則我知道某軟體宣稱是「自由軟體」時,我可以根本不管它是否為 GPL licensed 便可修改及使用於商業用途,不慮侵權。

這是我一直在努力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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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多舊網址: http://blog.roodo.com/rocksaying/archives/3125573.html

樂多舊回應
yjlee123@ms51.hinet.net(和石頭一樣頑固的 YungLee) (#comment-10241927)
Sat, 05 May 2007 21:49:49 +0800
給遊手好閒的石頭成:

這篇我理應回應,但現在正與 EdwardLee 辯的火熱,稍一分心,同時對應不同主題,可能就變成一團混戰沒辦法得到什麼結論。

稍晚,與 EdwardLee 有結論時,再回頭向你解釋。
yjlee123@ms51.hinet.net(和石頭一樣頑固的 YungLee ) (#comment-10287853)
Mon, 07 May 2007 21:11:19 +0800
我將《高等教育數學開放原碼軟體的發展》討論串中對你的解釋列出,不曉得還有哪些未明之處可以繼續發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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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是不知道自由軟體、開放源碼軟體的定義,我也有能力遵守。我自己除了開發(添加功能) Scialb 這種非 FS/OSS 自由軟體、開放源碼軟體也投入像 16 位元 LaTeX 之類的自由軟體。

我使用和你一樣的字典定義自由軟體、開放源碼軟體,與你不同的是,我知道能用來規範秩序的字典可以不只一本。而我們使用這本字典的人,要有能力理解使用另一本字典的人。
未留名 (#comment-10289383)
Mon, 07 May 2007 22:15:09 +0800
假設我們活在不存在著作權的世界,或者更具體地說,活在一個所有軟體都屬於 Public Domain 的世界。還會有「自由軟體」這個名詞嗎?我們還需要詳細定義這個名詞的內容嗎?在那個世界中,就算你寫了一套軟體取名叫「自由軟體」或 Free Software ,也不會有人說半句話。更不會有一群人在爭辯自由的範圍到底有多大。

我強調「自由軟體是基於著作權法律而產生的名詞」,所以它是一個專有法律名詞。我強調「專有」,故對我而言,解釋它的意義時只能用一本字典。

我在《我對 GPLv3 草案的意見》說:NO! Not again! 為了對老闆解釋眾多 open source license 的差別, MIS 及 programmer 已經吃過許多苦頭了。前一陣子 open source license 如野草叢生的氾濫情形好不容易開始收斂, GPL 就別再下去淌這渾水了。表面上,現在我們只要說這個軟體是以 GPL 授權的,很多事就不必再說了。但以國內的實際情形為例,國內還有很多資訊從業人員不知道 GPL 為何物。如果以後允許添加額外條款,那真不知會發生什麼慘事。

你曾經經歷過天天向別人解釋自由軟體和免費軟體有什麼不同的日子嗎?喔,這個例子可能不是很好。因為這兩個中文名詞的差異實在明顯。不過英語系的 Stallman 想必對此感到非常不耐,於是 www.fsf.org 首頁第一行就強調: Free software is a matter of liberty not price.

你儘可以推廣「廣義的自由軟體」、不同字典所解釋的「自由軟體」。如果你能把所有 license 都翻成中文,並一一解答每一個使用「廣義的自由軟體」的使用者的使用範圍,讓每個使用者都不會吃上官司就更妙了。在下由衷期待。

唉哎,又有人在問我這裡的文章可不可以轉載引用、程式碼可不可以使用等問題。明明我都已經掛著明顯的 Copyleft/GNU GPL/FDL 授權聲明了,怎麼老是有人問這些事,真是煩啊。我看就言盡於此吧。
yjlee123@ms51.hinet.net(和石頭一樣頑固的 YungLee ) (#comment-10316039)
Tue, 08 May 2007 20:41:14 +0800
你手上的法典可以規範所有願意被它規範的人 (包含你、我),但不能規範住遵守另一個法典的人。

你我差異只在我對有自己一套字典的人採取寬容;我們不可以用我們的標籤判斷他們不是我們所定義的自由軟體後,就真的相信他們的內容是不自由的。

我不會替使用不同字典人,幫他們解釋他們的自由是什們,但我願意聽聽、看看他們的自由觀。

我從不替任何一個軟體爭取名分,但我很願意引導別人的眼光看看這個王國領域之外,那一個角落開了一朵自由花。

而我很好奇,既然對你的王國之外的領域都不再看第二眼,你又有何能力評價它們?

我的意思已明確表達。
未留名 (#comment-10319683)
Wed, 09 May 2007 00:13:08 +0800
我對軟體的態度非常寬容,甚至希望所有軟體都是 Public Domain 的。儘管如此,我現在仍然要嚴格且謹慎地塑造自由軟體這個名詞在使用者心中的印象。

我們當然可以傾聽各種各樣的自由觀,但那是另一回事。現況是,如果使用者按照他的軟體自由觀去使用「不符合我在此嚴格定義屬於自由軟體」的軟體,那麼他將會侵害著作權。我不想看到任何人因此吃上官司,僅此而已。而你並未注意到這一點。
yjlee123@ms51.hinet.net(和石頭一樣頑固的 YungLee 說) (#comment-10671153)
Mon, 28 May 2007 19:45:49 +0800
侵犯 Free software 的著作權是一回事,能不能使用自由軟體這個名詞又是另一件事,你將這兩件混在一起,實在不
像你想要的明確表達風格。

簡單的說,如果我不顧你的感受,硬是要說 Scilab 是自由軟體 (但我當然不會說他是 FSF 所定義的自由軟體)時,請問我犯了甚麼法 ? 如果你無法精確說出可以引用的法源時,你就不能使用你的感受,來裁判別人,尤其是牽涉法律問題時,這一點你似乎不很在意。
未留名 (#comment-10673791)
Tue, 29 May 2007 00:32:54 +0800
你要如何稱呼,與我的感受無關。而且幸運的是,「Free software」及「自由軟體」這兩個詞都沒有註冊為商標(trademark)。所以你稱呼 Scilab 是「自由軟體」並不會觸犯商標法。(不過 Open Source 的圖樣有註冊商標)
繼續閱讀: 我可以用「自由軟體」稱呼非 copyleft 的軟體嗎?
yjlee123@ms51.hinet.net(和石頭一樣頑固的 YungLee ) (#comment-10682677)
Tue, 29 May 2007 21:20:38 +0800
顯然你很早就知道,free software (自由軟體) 或 open-source software (開放軟體)在法律上並無任何專用之權力。但你在第一篇起論的文章卻又持相反觀點。我確實不知道你用意何在?這還能叫做明確表達嗎?

不允許這兩個名辭專用,本來就有法律的考量。

一個叫泥巴的學生,以他的樸素自由觀,散發的他的自由軟體,他的版權宣告在法律上與 FSF 版權宣告同一位階,沒有誰能剝奪泥巴的權利。你的論點宣稱只有 Copyleft, BSD-style license 或 Public domain 才具備法律效果是錯誤的,這一說法無法律上之依據。

我希望沒有人在法律認知上被你的起論文章誤導。

你或許真有不想看到任何人吃上官司的善意出發點,但這只能在不扭曲法律的前提下為之。
未留名 (#comment-10690495)
Wed, 30 May 2007 12:19:13 +0800
to YungLee,

我在《我可以用「自由軟體」稱呼非 copyleft 的軟體嗎?》中,只說自由軟體不是商標,這僅表示它不專屬於某人(自然人或法人),但它可以具法律意義。回應內容我補到本文了,請看「補充內容」。
yjlee123@ms51.hinet.net(YungLee) (#comment-10714047)
Thu, 31 May 2007 19:32:53 +0800
TO 石頭成 :

你這篇文章原文是針對我在高等教育數學開放原碼軟體的發展的說法而提出批判,而在那裡,我主要的說法就是應尊重其他類型軟體能夠自稱的權利,這在你的原文中也的確著實的被批評一番。我從未發表任何有關軟體授權範圍之言論。

所以我們還是該完全由你原文之字面意義,而不看你現在對原文的的補充內容來談。我個人不是不能接受事後之說明,而是在乎一篇文章以字面上之解釋在網路廣泛散發後所產生的影響力,希望你能有所警惕。網路文章如墨入水,一但字面之意義被大家接受後,絕大部分的狀況就沒有機會再澄清了。

單從你原文之字面意義來說(完全不要看你事後之說明),你的文章內之主張限制了不同理念者合法之權力,在網路散發後將扭曲部分群眾之法律觀。我很希望你日後推動理念時能夠改變用詞,尤其不要讓人誤認為,你在理念上之主張已是法律內容了,如:1 .這兩個名詞已經成為專有名詞,...
2. 只有採用 Copyleft, BSD-style license 或 Public domain 這三種授權才具「自由軟體」的法律意義
3. 只要 YungLee 到 FSF 或 OSI 把 free software 或 open-source software 當一般名詞發言,一樣會被糾正

從字面上,你已顛倒了法律現況,如果不澄清,將造成在 FSF/OSI 社群中部分未深思者以錯誤的法律觀對我進行理直氣壯的批判。

我們或許日後有機會在理念上交換想法,溝通意見。但你的文章中此類黑白分明但卻違反現況之法律主張一旦介入到理念議題時,就不得不先停下來確定誰的主張才是合法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