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 2006-11-22

慎到「定分說」肯定財產權的作用,但也可以毀了財產權的發展

戰國中期的法家學者慎到所提出的「定分」說,據信是中國最早談及私有財產權的學說。其曰「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

我個人對定分說的看法是,其肯定財產權的作用,但也可以進一步毀了財產權的發展。使物有所分而民不爭,是財產權的作用。但如何定分,亦即財產權是如何發展的呢?從此處便可看出道、法為何分兩家。

依法家之說,這「分」可由國家所定。在交易成本為零的狀況下,國家可最大效率地「定」各項物資的「分」。從近代經濟學思想中來看,馬克思的共產主義,便是跳過使交易成本遞減的過程,直接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形下所導出的物資分配制度。當然在馬克思那時期,學者們並未了解到交易成本對市場經濟的影嚮力。大約稍晚的奧地利經濟學派學者,則是透過其「市場程序觀」,將交易成本的概念隱晦地包含在學說中。此外,英國經濟學家 Ronald Coase 的論文《The Nature of the Firm (1937)》,應為第一篇專題討論交易成本概念之著作,唯其當時仍未使用「交易成本」一詞稱呼此概念。

交易成本概念引起學者對財產權的重視,今日我們對財產權的作用比以往了解的更多,然而對於財產權的發展,卻依然有著如同道、法兩家的不同態度。「一解之差,道法兩家」。例如現代經濟學家「張五常」認為政府透過私有財產權的設立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引導物資分配趨向最適化,故主張政府應積極設立私有財產權。我以為這亦是法家的「定分」思想。但政府或國家只是一種概念而非 entity ,實際定分的是掌握國家統制權力的人,就這點而言,法家所主張的法治,豈不比人治更仰賴「聖人」了。

儒家坦然接受其人治主張,故重視學者自身的修養以及他人的道德教化,雖持天下神器不敢用;反之法家一味強調法治之重要性,卻忽略了法律之發展歷程以及觀念養成,學者當然地居於高位制定法度。然而,道家所云「古之善為士者,微妙玄達深不可識,夫唯不可識故強為之容,豫兮其若冬涉川,猶兮其若畏四鄰,儼兮其若客,渙兮其若凌釋,敦兮其若樸,曠兮其若谷,混兮其若濁」,不見於法家學說之中,其學者不知「道恒無名,樸唯小,天下不敢臣」,持天下神器猶如孩童持利刃舞於市。

再論「定分說」對中國私有財產權之發展影嚮。中國政權長久以「外儒內法」方式統治人民,若「定分說」有其影嚮力,當可見於歷代法典之中。法律大致可分刑法及民法兩類,私有財產權主要是民法內容。然而綜觀中國歷代法制內容,刑法內容極其完備,民法內容則極為貧乏。私有財產權長久以來不受重視,故難謂「定分說」對此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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