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 2005-07-14

迂迴生產對解釋著作財產權問題的重要性

我一直認為迂迴生產過程是解釋著作財產權問題的重要手段,這一主張在我的碩士論文中表現的很明顯,甚至是表現出固執的態度。

關於「迂迴生產過程」可以參閱任一奧國學派經濟學入門的著作,或見我的碩士論文內之介紹。

這是 從 Copyleft 探討著作權體系的發展 下的衍生主題。

重製權與散佈權之立論

在著作財產權中,支持賦予重製、散佈權于創作者 (這是自然權利論觀點,而實定法主義觀點是說提供著作者專屬的重製、散佈行為之保護) 的一項主要支持論點在於,基於鼓勵創作的原則,應有足夠獲利的保障,以提供人們創作的誘因。重製、散佈權立論有兩個基本設定。其一,創作行為需要成本,人們需要在創作所得之利益高於成本時才會去創作,利益愈高則誘因愈大。其二,若讓著作被利用人任意重製、散佈,會減損創作者自著作中獲得之利益,降低創作誘因。

重製、散佈權的兩個基本設定本身並沒有疑義,但我們在討論時,似乎會不自覺地摻入其他的設定,影嚮我們的思路。對於第一個基本設定,我們似乎不自覺地設定了成本固定,而且非零,而一份偉大的創作,需要高創作成本。對於第二個設定,則在我的碩士論文中便予以駁斥了 (論文第三章第二節) 。我的論點是,在著作產生利益 (將著作由資源轉換為財貨) 的生產過程中,重製、散佈行為可視為生產結構的深化,生產結構的深化帶來的是更高的生產效率 (滿足更多消費者) 以及更大的利益。然而,重製、散佈行為又何嘗不可視為一種知識的應用?我們有何理由說重製、散佈行為而產生的利益,是歸著作創作者所用。甚至要質疑著,如果沒有這些重製、散佈行為被發現、被運用在生產過程中,單就著作之創作行為而言,能夠滿足多少消費者,能夠創造多少利益。難道掌握重製、散佈行為的人,不應為其對知讓之運用而為更多消費者帶來滿足的結果,而得到利益嗎?

迂迴生產過程對重製散佈權立論第一個基本設定的兩個否定論點

對於重製、散佈權立論的兩個基本設定,第二個基本設定我透過迂迴生產過程予以駁斥了,但對第一個基本設定,我則是透過邊際獨占予以否定 (論文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點) ,但對第一個基本設定的否定內容,實際上仍可從迂迴生產過程處,獲得兩項重要的支持。對否定內容的第一項重要支持在於,迂迴生產過程中,生產結構的深化可以帶來生產成本的降低。當此一生產結構之深化過程只出現在市場中部份廠商時,則市場中所有廠商間的成本就會出現差異,進而出現邊際獨占廠商。而否定內容的第二項重要支持在於,生產結構的深化,會降低創作者的創作成本。

我曾提到,我們對於創作成本的議題,會不自覺地加入成本固定、非零,甚且為高的設定。然而在生產結構深化過程所帶來的成本降低效果,會不會對創作成本造成影嚮,進而反駁重製、散佈權立論的第一項基本設定呢?

我認為會的,但這一點,可能要與廠商理論、管理學等內容聯繫起來,才容易說明。關於這一點,我早在寫作論文前便有提到過,見「舊金山行記:完美的廠商」一文。可惜的是,當我在寫作論文時,並沒有針對此一觀點對創作成本的影嚮深入發揮,而是把重點放在財產權的發現與多樣化上 (論文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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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多舊回應
未留名 (#comment-707150)
Sat, 22 Oct 2005 23:38:47 +0800

關於迂迴生產過程:

為了確保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個人不得不節制自己的本能。例如商人為了確保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不得不先壓抑自己的本能欲望,而將資本先投入生產不能滿足自己但能滿足他人的資源,將這些資源與他人交換,而獲得更大的利益。商人透過延遲自身的需求,卻先去滿足他人的需求,而獲得更多可滿足自身需求之財貨。此一延遲消費而獲得更大利益的過程,便是經濟學奧地利學派所說的迂迴生產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