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 2005-07-22

回應[FFIA2005爭議~ 消息來源保護法該不該擴及部落格?]

在《消息來源保護法該不該擴及部落格?》看到「2005年資訊自由流通法」(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Act of 2005)(以下簡稱 FFIA2005) 這項法律時,我真是傻了眼了。不是對 CNet 所提到的內容,而是對這項法律被提出這件事感到十分困惑。我以為在蘇利文案、尼克森水門案後,就不必再對這種事爭論,更別說是提出新的法案了。

還是先來看新聞內容。與部落格有關係的是, FFIA2005 是否要擴及保護部落格作者。

對一個資訊取得管道多元化的人而言,「信息」不必然是只有從新聞媒體取得的才算,任何經作者發佈並公開供人閱讀的資料,都可以是「信息」。至於作者名片上的職務名稱是否印著「新聞記者」,並不是決定資料是否為「信息」的條件。因此,不要說是部落格作者了,任何個人網頁的作者、任何公開 BBS 、 fourm 、 newsroups 上的作者,都可以作為信息發佈者,他們跟名片上印著「新聞記者」的人,做著一樣的事。因此,我認為 FFIA2005 應該要保護部落格作者。更進一步來說,我根本認為 FFIA2005 所因應的對象,亦即「政府強迫媒體記者吐露消息來源,除非查明消息來源的身分對『防止國家安全遭受立即、真實傷害』是必要的」這件事,違反美國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我以為在經歷蘇利文案、水門案後,美國法律界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在言論自由之保障一事上,已經有所共識。對政府的違憲行為,卻要再設立一項法案去制約,正是我對這法案感到傻眼與困惑之處。

蘇利文案和水門案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影嚮,我以為可以「柯恩訴加州案」 (Cohen v. California) 的最高法院判決意見書之內容歸結。

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利,在我們這樣多元複雜的社會裡,是一帖良藥。它可以防止政府箝制輿論,控制我們所能獲得的資訊,希望這樣的自由可以讓我們的公民更進步,讓我們的政治更完美,也相信這是我們政治體制所依賴的個人尊嚴與選擇的唯一途徑。......或許,這自由會造成言詞的喧囂與不和諧,甚至是侵犯性的語言。然而在某個既定的限制下,它其實是開放公共討論所許的必要副作用。也許空中充滿言詞噪音,這卻是良性的訊息。

Cohen v. California 最高法院判決文

我對於 FFIA2005 的內容感到困惑之處甚多。難道消息來源的重要性更甚於消息內容嗎?難道一件不會使「國家安全遭受立即、真實傷害」的消息內容,其消息來源會使「國家安全遭受立即、真實傷害」嗎?再三強調是否會使「國家安全遭受立即、真實傷害」的原因,是因美國「危害治安法」賦予政府在此情形下禁止或剝奪言論自由。

我以為保障言論自由,並不僅僅是「賦言論之能」于人民,它同時也要求人民培養判斷信息真偽或可信度的能力。畢竟 空中充滿言詞噪音 ,並不是只有正確、可信或無侵犯性的言論才會被發佈出來。言論自由並未預設其保障對象僅是對自己言論負責的人。即便有人匿名發佈不負責的言論,亦不表示其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對個人名譽之毀謗官司不在本文討論中。) 如果連直接發佈信息的人都可受到保障,那又為何不能保障間接透露信息的人?再者,我相當質疑「隱匿消息來源可能使國家遭受立即、真實傷害」的說法。試問一個本意在危害國家安全的人,會直接或間接透露任何信息于公開媒體嗎?我以為這類信息,反倒要看成是對國家安全的「立即警告」 (alert) 。警告人民如果忽視信息內容,將使國家遭受立即傷害。

** 參考書籍: 《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Make No Law) 中譯本, 安東尼‧路易士/著, 商周出版,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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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多舊回應
未留名 (#comment-291098)
Fri, 22 Jul 2005 17:59:04 +0800
其實我非常不想用 "「賦言論之能」于人民" 這個說法。依我對憲法功能的認知 (Hayek 的闡釋;自然法) ,應該是 "人民透過憲法賦能于政府" 才是,而非 "憲法賦能于人民" 。
但順著文章的脈絡發展下來,我一時想不出可用的字眼... 只好自己在回應中釐清, "賦能于人民" 並非我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