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
1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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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7
價值、價格、貨幣數量的性質;價格不是客觀價值。
主觀價值/邊際效用的性質是「序數」。貨幣數量是「基數」。價格是「比數」,表示兩組價值與財貨數量關係的斜率。
價值是序數,財貨數量 (貨幣數量) 是基數,在交易過程中,有兩組價值與貨幣數量的訊息 (買方和賣方) ,價格理論就是在解釋這兩組訊息,如何壓縮成一個比數性質的數。而 Hayek 解釋市場機制的一個重要特性,是藉由這一個被壓縮後的數 (價格) 所傳達的訊息,而能協同市場中眾人的分工作業。
有人說「價格」可以當作是財貨的「客觀價值」,我說不是,價格的意涵並不符合「客觀的」概念。所謂「客觀價值」者,是固著在財貨的屬性,是自然科學中說的「價值」。而「主觀價值」並非指固著在財貨的屬性,而是行為人對兩財貨之重要性的「評值程序」的內涵( 奧國學派所說的「價值」,是一個動詞概念。),是一套程序、一套函數,經濟學家慣稱為「效用函數」。
設 x,y 為兩財貨 (GOOD),利用 E=mc^2 ,以能量型式 (E) 表示財貨的客觀價值。man 為一行為人 (ACTION)。以 C++ 語言符號表示客觀價值與主觀價值,其符示如下:
透過這個符示,我可以清楚表示,何謂固著於財貨的屬性,何謂行為人心中的評值程序。兩者截然不同,價格理論並沒有發生把主觀價值轉為客觀價值的作用。
在 GOOD 中包含了 E 此一客觀價值,那麼在 subjective_value() 此一評值程序中,是否運用了 x,y 兩財貨的客觀價值呢? (是否使用 x.E, y.E) 答案是沒有。評值程序與客觀價值無關,僅關係到兩財貨在行為人心中的等級表序列而已。價格之被誤認為是客觀價值,是源於個人沒有察覺到自己的行為對價格的影響變化,遂將之視為「既定的事實」。
價格是個社會現象,是所有參與市場活動的人對各物評值而起的相互作用所產生的。每一個人,在購買或不購買,出賣或不出賣的時候,對於市場價格的形成都發生他那一份的影響。但是,市場愈大則他的那份影響就愈小。所以,市場價格結構,自個人看來,似乎是一既定的事實,而他必須調整自己的行為以適應。 《人的行為 (Human Action)》, Mises, p.422-32
- 關於客觀價值和主觀價值的差別,我一向喜歡舉我下面這篇文章作為例子。
關於鋼之煉金術士 (Full Metal Alchemist) 的等價交換法則 - 關於《人的行為 (Human Action)》一書,英文版電子書可以在 Ludwig von Mises Institute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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